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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购买的国家合法,也可能触犯我国法律!江门江海区一人因“海外代购”获刑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江门江海法院对赵某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决定对赵某清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744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赃物依法没收。

  2018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赵某清的亲戚陈某平(在境外)与陈某宏(在境外)通过微信商议从老挝购买象牙制品。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查获的物品均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共净重124.90克,价值为人民币5204.21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间,陈某宏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境外走私的“安宫牛黄丸”等物品。经查验,涉案“安宫牛黄丸”均未标识药品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等内容,应依法认定为假药。

  法官提醒,“海外代购”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即使在购买的国家合法,也千万不要帮他人代购。国内亲朋在代购相关物品时,务必先对国内法律有所了解,特别购买野生动物制品、药品时需更加谨慎,避免误踩“雷区”,触犯刑律。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1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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