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承租物前后经过两方使用,两方承租人均认为“不是我用的,我不应该给租金”。而出租方则认为“我只要租金,谁给我都行”。那么,租金到底谁来付?
办案人:潘露
职务: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田家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2021年8月6日,原告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原告公司将脚手架租赁给被告杨某用于工程建设。租赁第一个月,被告杨某按合同约定足额给付了租金。但从2021年8月17日之后,租赁脚手架的费用被告就未再给付,至今仍未付清。原告公司多次联系被告杨某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
我在审理过程中,听到了另一种声音,被告杨某对这起租赁行为并不认可。杨某表示,在一个月工程结束后,自己作为中间人与原告协商,同意将案涉脚手架租赁给第三人某某公司,案涉租赁物全部由第三人某某公司接手。
“后续租金难道不应该是第三方给付吗?”“可我们是与你签订的租赁合同,你应该负责给付租金。”双方在法庭上就租赁事实争执不下。
同时,由于证据不足,双方对标的物数量及金额均争执不下,一时间,法庭无法确认返还脚手架的数量及规格。因此,在第一次庭审后,我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核对,多次核对后,双方最终确认了租赁物数量及规格,进行了租金的结算对账。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我通过一次次庭审、一次次组织现场调查,细心查明案情,耐心释法说理,终于化解了双方矛盾,之后,我又组织了一次庭审,严格事实证据认定标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公司租赁款,杨某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公正司法保驾护航,基层法庭更应把司法关怀倾注进每一个案件,传递到每一个当事人心中,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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