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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可能被判数月有期徒刑的轻罪,因一念之差,变为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的重罪。本案中,白某某最终盗窃所得只有50元,但因为错上加错,等待他的将是10余年的铁窗生涯。
办案人:马晶
职务: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让我们把时间回拨到2022年10月的一个午夜。
本溪市溪湖区居民景某外出返回家中时,发现卧室传出微弱光亮,意识到家中来了位“不速之客”。景某悄悄挪到卧室,开灯之际猛然被人用胳膊夹住头部,其立刻挥舞双手进行反抗,过程中将对方口罩扯下,发现对方竟然是自己多年的邻居白某某。此时,还未意识到身份已被识破的白某某情急之下用手指猛抠景某双眼,意图阻止其看清自己,并趁景某疼痛难忍之际仓皇逃离现场。
后景某入院治疗,被认定为眼结膜破裂伤。同年11月,白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以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
审理过程中,我反复查阅全案卷宗后对案件定性产生了疑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那么,本案中白某某在逃离现场前对景某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暴力”?白某某的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抢劫?
带着疑问,我在引导公安机关夯实证据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通过审查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方式还原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复核案发现场,分析室内布局和案发时双方所处环境。最终得出结论:案发时白某某在明知景某已经回家后,并未选择逃离现场,而是趁景某开灯之际伺机对其实施控制行为,并为了抗拒抓捕,主动抠抓景某脆弱的眼睛部位,白某某的行为具有暴力性、强制性,并且足以压制景某反抗,不属于被动的摆脱、逃离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系转化型抢劫,并且白某某是入户实施抢劫,是加重犯罪情节。
2023年9月,我院对白某某以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溪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了我院指控的罪名。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白某某抢劫案判决生效,白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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