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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网约车未达约定地点,乘客可否拒绝下车?韶关乐昌法院这样审理→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搭乘网约车时,因为某些原因,司机可能会在终点前要求乘客下车步行一小段路。面对这种情况,乘客是否可以要求司机送到约定地点?近日,韶关乐昌法院审理一起因未达约定地点,乘客拒绝下车后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谭某在网上预约了车辆,目的地为某医院,司机邓某在送谭某时将车停在了医院门口对面马路,让谭某下车自行走过斑马线。谭某不同意,要求邓某将自己送至医院门口或者停车场。因系拼车,如送至医院门口或医院内部的停车场需要等待红绿灯、调头,花费一定时间,邓某拒绝了谭某的请求,并告知“不下车我就开走了”。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在下一位乘客的下车地点争抢车钥匙、手机。后邓某准备关车门离开,谭某伸手阻拦时手被车门夹伤。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与邓某之间达成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谭某提出需要送至医院门口或医院停车场,属于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作为承运人的邓某应履行合同义务将其安全送达。此外,邓某作为司机在关车门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第一次关车门未关上后用脚踢门关门,导致谭某手指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司机发生争吵等行为,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在明知邓某关车门的情况下,仍用手阻挡以致受伤,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谭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邓某承担70%的责任,判决邓某赔偿谭某各项损失1932.49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本案中,邓某作为司机有义务将谭某安全送达至目的地,也应在服务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敬业态度,遇到特殊情况时,积极与乘客和善沟通。同时,乘客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应多一点包容理解,共同维护良好的出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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