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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号“开挂”被封虚拟财产也赔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出租游戏账号是现在网络世界较为流行的灰色经营项目,但租出的游戏账号因租赁人违规作弊行为被全区封号3650天,导致出租方无法使用该游戏账号,出租方是否可以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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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李文佳

  职务: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辽东湾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本案中,原告李某在某游戏中注册了游戏账号,陆续为该游戏账号充值21587元,随后原告将该游戏账号放在某平台对外出租。

  2023年2月14日,被告吉某某在某平台租赁原告游戏账号,租金为2.61元每小时。

  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游戏账号及密码,令原告始料未及的是,被告租赁该游戏账号期间,由于“开挂”,于2023年2月14日21时7分被扣除100安全分,同时被全区封号3650天,导致原告无法再使用该游戏账号。沟通无效后,李某向大洼区人民法院辽东湾人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账号充值款21587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庭审时,被告吉某某拒不到庭应诉,因此,我在庭审时根据原告李某的陈述及提供的确有效力的证据,认定此情况为本案事实。本案中,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我认为,游戏账号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被告作为租户在使用过程中不正当操作造成对原告的游戏账号损害,应承担合理合法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告将涉案游戏账号在租赁平台上对外出租,系游戏服务协议所禁止的行为,存在相应的风险,本案被告违规使用游戏账号导致账号被封,造成原告的损失,对损失结果,原、被告均负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的案情,我酌定对该损失结果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承担50%的责任,即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为10793.5元(21587元×50%)。

  我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出租人明知账号不可用于出租他人使用,仍然继续出租,因租赁行为产生纠纷,游戏账号的实际所有人也将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此外,网络游戏账号租赁交易平台交易模式是否具备正当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同时,网络账号租赁也会增加游戏账号被盗风险。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1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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