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李某是一名工人,入职某包装公司当天在车间工作时不慎摔伤。因入职时间过短,在认定工伤后,企业不服,产生争议,于是申请行政复议,铁岭市政府复议维持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复议决定。某包装公司不服,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看铁岭中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张鹏飞如何解案。
办案人:张鹏飞
职务: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原来,2021年6月,李某经人介绍到某包装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天下午4时左右,李某因不适应工作环境,口头向该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负责人口头同意。随后,李某到车间取随身物品时不慎踩在车间的传送带上,造成腿部摔伤,经铁岭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李某向铁岭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铁岭市人社局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包装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铁岭市政府复议维持上述工伤认定决定。某包装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复议决定。某包装公司不服,上诉至铁岭中院。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李某与某包装公司之间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不难作出判决。但判决过后,双方还要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民事诉讼,纠纷仍将持续,诉累还会增加。
庭审中,李某与某包装公司虽然观点对立,但均已对漫长的法律程序感到疲惫。为实质化解争议,我以此为突破口征询双方的调解意愿,通过预估可能产生的工伤赔偿金额,与双方反复沟通,将赔偿数额的差距由10万元缩小至2万元。
为妥善化解,我向领导请示,启动了府院联动机制,邀请铁岭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人员一起为当事人释法析理。经过两轮协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利害关系,在沟通中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只工作一天就引起工伤赔偿,太不好意思了。”
“受伤的事谁也不愿意发生,这赔偿的事三年了,终于解决了,给你带来很多困扰,我表示道歉。”
李某表示对公司心存歉意,该公司负责人也对李某的遭遇表示理解和同情。双方最终和解,某包装公司随即向铁岭中院申请撤回诉请,实现了案结事了。
“感谢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的帮助,让我的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这事终于解决了,作为企业负责人,这个结果我认,以前就是一根筋,脑子划不过来拐……”当事双方均对铁岭中院和市司法局的工作高度满意,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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