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相关信息应当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其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意见》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特点确定矫正小组,并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女性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参加。与此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相关信息应当严格落实保密要求,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其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意见》,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共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治教育工作,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参加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和解矫宣告。 社区矫正机构和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合力,确保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等方面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社区矫正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公益损害和诉讼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动司法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有条件的地方,社区矫正机构和检察机关可以共同引导社会力量探索组建未成年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团。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商研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和检察机关要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信息交换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交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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