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北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六赴郯城执行交付四台大型液压机。日前,河北区法院执行局干警赶赴重庆,克服重重困难,成功执行交付了四台大型液压机。
据悉,2016年天津某压力机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某压力机公司为重庆某汽车公司建造四台大型液压机,合同金额为1188万元。某压力机公司依合同完成建造后,某汽车公司未能给付全部合同款项,拖欠款项300余万元。
随后,某压力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8万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河北区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四台液压机。经过两次网络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因拍卖评估过程中,被执行人存在多种妨碍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且拆除交付四台大型液压机需要专业吊车和专业工人,拆除过程复杂、耗时较长,需要被执行人配合。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巨大执行难度和执行风险,主管院长董巍和执行局局长李国艳亲自负责此项拆除交付工作,协调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配合执行,委派执行局干警傅烨、姚小强到执行现场负责具体实施。
3月29日下午,傅烨、姚小强在合川法院法警的配合下,到达执行现场,向值守安保人员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配合拆除交付四台大型液压机。安保人员表示需要经上级同意后才允许进入,他们也不是被执行人企业的人员,并拒绝执行干警进入厂区。为了安全起见,执行干警对30余名安保人员逐一录像取证,在依法告知其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后,果断打开大门进入厂区,并对现场的情况进行录像,为被执行人后续可能设置障碍妨碍执行固定证据。
执行过程中,干警们发现液压机所在车间已经出租给案外人某玻璃厂用于生产,现场存放了大量大型玻璃,且离液压机距离较近。执行干警与玻璃厂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告知其将拆除交付设备,希望其予以配合,玻璃厂负责人态度消极,并要求不能影响其正常生产。
3月30日上午,傅烨、姚小强再次到达执行现场。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A集团安排了一名员工在现场等候,并向执行干警提出异议,认为设备已经抵押给该企业,不能拆除。执行干警向其展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并告知其抵押权不能对抗强制执行,如享有抵押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以及妨碍执行将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随后,执行干警再次重点向厂区的30余名安保人员进行宣讲,告知妨碍执行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当天下午,当执行干警再次到达执行现场时发现,厂区存放的玻璃增加且更加靠近液压机,明显影响拆除交付,且无法联系上玻璃厂负责人。案外人A集团的一位员工不同意法院移动阻挡另一大门的大量模具。因此,进出厂区的两个大门均无法通行,执行干警向院局领导汇报了遇到的阻力。
3月30日晚11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向院局领导请示后,执行干警决定明日一早突击进场打通通道,连夜安排吊车、发电机于明日早七点在厂区门口待命。
3月31日上午8时,在重庆合川法院法警、公安民警的配合下,吊车成功进场。执行干警再次向玻璃厂负责人和集团的负责人告知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在巨大的执行压力面前,玻璃厂负责人配合移动影响拆卸的玻璃,A集团的员工也同意配合移动阻挡大门的模具,配合法院强制执行。
3月31日下午,拆卸运输通道顺利打通,现场拆除工作有序进行。4月6日下午,设备搬运期间,由于现场安保人员全部更换,出现了不让卡车出门、不允许用电焊的情况,执行干警积极协调,均得以顺利解决。4月21日,拆除交付工作圆满完成任务,12名工人,耗时26天,共动用卡车29车次,顺利完成交付四台大型液压机。
教育整顿以来,执行局动真碰硬,勇于向骨头案亮剑,该案存在巨大执行难度和风险,在申请人不抱希望的时候,积极担当作为,主动想招法、定措施,克服重重困难阻力,圆满完成四台液压机的拆卸交付任务,维护了国有企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