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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执行人王旭日的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解培军与被执行人王旭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下列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14)坊法执字第114号

   执行依据:(2013)坊峡商初字第439号

   涉案标的:768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 王旭日,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27197009276550,潍坊市峡山经济开发区郑公街办郑公三村35号。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到位,符合执行相关规定(已发现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6-7631776联系人:刘法官

  

  

  

   特此公告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sfgk6317/_2547885/_2556594/642680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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