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砍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1年4月25日,林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钟某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本息于2022年4月24日止还清。钟某于当日向林某转账26000元,预先扣除利息4000元,林某向钟某出具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一张。
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某未依约还清借款,钟某遂诉至尤溪法院,要求林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主张林某于2021年4月25日向其借款30000元,有《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为凭,林某于借款当天支付利息4000元,钟某对此不持异议。据此,法院遂判决林某偿还钟某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 (曾玉水)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