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法治生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恋爱期间的转账 分手后能否要回?

恋爱期间的转账 分手后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4-10-26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情侣恋爱期间,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但这笔钱法律性质却难以确定,分手后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近日,大邑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分手后要回恋爱期间的转账的案件。

  

  任某某与叶某某于202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任某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叶某某转账,两人于当年10月分手。今年8月,任某某诉至大邑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叶某某归还欠款42000元。

  

  庭审中,叶某某辩称,任某某所称欠款为两人恋爱期间任某某自愿赠与的,且钱已经用于两个人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任某某在与叶某某恋爱期间,向叶某某多次转账且金额不等,其中部分被叶某某退回,未退回的部分,系特定节日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并有附言能够确认为节日红包,应视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返还。任某某相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支出金钱及互送礼物的消费行为,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金额、用途、日常生活经验、双方的财务状况、善良风俗等因素对性质予以认定。对于为维系感情的小额财物赠与、小额转账,特别是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转账,以及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礼物与日常消费支出,均应视为赠与,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大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025/291906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生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