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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盗掘古墓带走5件瓷器

发布时间:2024-10-26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10月21日,由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鹰潭市首例文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贵溪市雷溪镇鲶桥村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杨某等3人分别被贵溪市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连带赔偿墓葬修复费用11256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童某、李某3人在贵溪市某山场平整林地时,发现一处古墓葬,遂先后使用铁耙、树枝等工具挖掘,共挖出2件瓷瓶、3件瓷碗,并由杨某将5件瓷器带离现场。杨某返回后,3人进一步对古墓葬进行破坏,之后掩埋平整。

  经鉴定,涉案墓葬为南宋时期的石墓室,属于古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与考古价值;3件瓷碗为宋代青白釉瓷碗,2件瓷瓶为宋代青白釉魂瓶,均属于一般文物。

  案发后,杨某、童某、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以上事实,被挖出的5件瓷器由公安机关追回。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童某、李某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合伙盗掘具有较高历史与考古价值的古墓葬,其3人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3人刑事责任。

  古墓葬是人类历史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了解过去、传承文明、弘扬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等3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破坏了珍贵的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院与文物保护部门共同勘查现场,就古墓葬修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修复方案,确定涉案墓葬修复费用为11256元。

  5月23日,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公告,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7月19日,该院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连带承担古墓修复费用11256元,并在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024/2024102460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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