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修水县人民法院督促下,一笔110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赔偿金被汇入生态修复资金专户。 2022年9月15日,康某驾驶挖掘机在野外凿岩作业时操作不当,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面积为165.1714公顷,造成大量杉木、马尾松等树种死亡,因火灾受损的林木资产价值56.6863万元,生态修复费用30.07万元,鉴定费用3万元。 案发后,康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支付了部分赔偿款。涉案挖掘机系康某、戴某、谢某、方某、郭某5人合伙购买,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检察机关以康某构成失火罪,以康某、戴某、谢某、方某、郭某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康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由康某、戴某等5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各项费用共计110.46万元。 为践行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及时修复生态环境,修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时间将该案移送执行。执行法官梳理案情后,及时与审判法官对接,共同前往康某、戴某等5人的住所,向其释法说理,督促其早日履行赔偿义务。最终,在多方努力下,上述赔偿费用全部执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