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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遭原房主恶意破坏?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

发布时间:2024-08-24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破坏监控、门锁注胶水、拆围栏……房子被司法拍卖后,心怀不满的原房主竟多次上门恶意毁损搞破坏,让房产买受人不堪其扰,这该如何制止呢?近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审结了这样一起恶意损毁法拍房的案件,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早年间,林某某因与他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汕头金平区法院,金平区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但判决生效后,林某某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金平区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林某某名下一套房产,被竞买人李某竞买成交。之后陈某某、张某某夫妇二人又从李某处购得该房产,并取得产权登记。

  陈某某夫妇入住安家后,却不料林某某一直不满原属他所有的房子被法院拍卖,多次在深夜和凌晨时分到案涉房子门口搞破坏,如拆除陈某某夫妇安装在门前的监控摄像头、持手电钻损坏大门和门锁、用胶水注入大门的锁孔、破坏门口的智能灯座和窗台围栏等,严重影响陈某某一家的正常居住生活。

  林某某的行为不仅让陈某某夫妇一家陷入困境,也让自己陷入了法律的漩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林某某长期、多次故意毁坏他人为家具安全而设置的财物,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居住生活,应予酌定从严惩处,遂判决林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法拍房是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已拍卖成交的法拍房,原房主作为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进行腾退,拒不腾退的,法院可以强制腾退。此外,被执行人在交付房屋时,如果恶意破坏房屋内部设施,导致买受人因房屋损坏未能入住,需要另租房屋居住而产生租金,以上损失皆由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法拍房已交付买受人,且买受人对房产已取得产权登记,相关房产便成为买受人的合法财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任何试图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采取不法手段侵犯司法拍卖买受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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