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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高人”施法 盗窃独居老人钱财?湛江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4-08-24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封建迷信不可信、更不可取,其不仅阻碍了社会文明进步,还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拿来当作幌子用以盗窃钱财。

  近日,湛江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宗陈某某利用迷信手段专门窃取独居老年人钱财的案件,经审查,检察机关以陈某某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让我们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曾多次因盗窃、诈骗被判刑,然而出狱后不知悔改,重操旧业,流窜于各乡镇,寻找单独在家且年纪较大的老年人下手。2024年7月7日早上,陈某某谎称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大门安装有问题,要做法事才能避免灾难,让黄某某拿米酒给其做法事。黄某某信以为真,随后陈某某以做法事为由独自进入黄某某的房间内,乘机盗走黄某某藏在挂包里的现金1730元。之后,陈某某逃离现场。次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检察官释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迷惑独居老人,秘密窃取他人钱财,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老年人识骗防盗能力较弱,尤其是农村地区独居的空巢老人,因子女不在身边,防范意识不强,防范措施更少。检察官提醒广大老年人要加强警惕,提高识骗防盗能力。子女要经常关心独居老人,即使长期在外,关心也应时常在线,携手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1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2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6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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