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须担责吗?
近日,大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在校受伤案件,通过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摒弃“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释放学校尽职不担责的信号,把“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的理念落到实处。
据悉,李某某与杨某某是某中学是同班同学。杨某某调侃、言语侮辱李某某,双方发生打架致李某某受伤,李某某就医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经脾部分切除治疗属九级伤残。李某某因此事受伤后,产生厌学情绪,导致心理健康状况严重受损。后李某某家长与杨某某家长及学校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李某某与杨某某的打架事件发生在学校早自习前,此时间段不可能要求学校对每个学生进行全方位监控和管束;学校知晓李某某的情况后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医,尽到了合理及时的救助义务。”承办法官表示,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必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而是仅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责任。未成年学生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家校应当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协力护“苗”,共同守护校园安全。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某中学在本次事件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因此,某中学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上一篇:租房损耗引争议 合理使用是关键
下一篇:家中失火业主能否要求物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