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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一次性偿还?

发布时间:2024-08-24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逾期不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一次性偿还?

  

  借贷双方约定分期还款,但借贷人未能按照分期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出借人诉至法庭,可以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吗?

  

  案情简介

  

  杜某某与钟某系恋人关系,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钟某多次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杜某某借款19万元。 经杜某某催收,2024年2月8日,钟某向杜某某出具《分期还款协议》,主要载明:“钟某借杜某某共计19万元,分三期还完:第一期于2024年4月10日前还三分之一;第二期于2024年7月10日前还三分之一;第三期于2024年11月10日前还完”。 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钟某未按约还款,杜某某催收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归还全部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钟某向杜某某出具《分期还款协议》承诺借款分三期偿还,第一期借款期限届满后钟某未按约还款,通过不还款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对已到期债权构成实际违约,对未到期的债权构成预期违约,钟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杜某某要求钟某提前偿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被告钟某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通过其行为表明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本案中,虽然借款尚未全部到期,但钟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法院支持杜某某要求钟某提前偿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避免分期债权到期后原告再次向法院主张权利,以减轻当事人诉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821/2902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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