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打离婚官司期间,男方抢走孩子藏匿,拒不告诉女方孩子的所在地址。情急之下,女方向法院请求男方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近日,阳江市代管县级市阳春市的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首次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该份禁令明确“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属于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侵害,及时维护了妇女儿童的人身人格权益。
申请人何某与黄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双方育有一子小黄。2023年起,何某外出务工,小黄由何某家人在抚养。今年6月,何某因与黄某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儿子小黄的抚养权。丈夫黄某及其家人得知此情况,将小黄强行从何某家人处接走,并将小黄藏匿,不让何某及其家人与孩子相见。
为此,何某反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黄某,黄某均拒绝告知小黄的具体住所及相关情况。何某遂向法院请求黄某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
阳春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黄某确实存在藏匿小黄的行为,不采取禁令措施,不利于小黄的健康成长,故何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裁定,禁止黄某藏匿小黄,应当向何某如实告知双方所生之子小黄的具体住址并配合其探视儿子小黄。
经办法官指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和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及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也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使用,为受害方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助于促进家庭纠纷的合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