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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牵线”维修牟利14万余元,韶关2名“中介”获刑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两男子为发家致富另辟蹊径,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和人员等信息后介绍给4S维修店,赚取巨额“返点费”达14万余元。

  刘某某原系韶关市浈江区某4S店售后部保险理赔主管,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通过保险协会快处快赔中心、拯救队等渠道,非法获取交通事故发生地、事故受损车辆和车牌及现场照片、事故车主姓名、联系电话及保险信息后,到达事故现场或电话联系事故车辆车主,询问是否需要到4S店维修车辆,当事故车辆车主同意后即联系拖车将车辆拉到相应的4S店维修。之后4S店会向刘某某支付维修费用7%至10%不等的返点费。截至案发,刘某某一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34472.35元。

  另查明,2022年7月始,刘某某将通过上述途径非法获取的事故现场车主及车辆等信息发送给陈某某,由陈某某负责联系对应车辆品牌的4S店进行维修,车辆维修成功后,刘某某与陈某某平分维修返点费。在此期间,二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858元。案发后,陈某某向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刘某某和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同时还以二人行为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某和陈某某彻底删除非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赔偿损失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提供给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刘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陈某某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擅自收集车主个人信息并提供给4S店进而获取利益的行为侵害了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依法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人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34472.35元、刘某某与陈某某连带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858元;二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彻底删除非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消除危险。

  法官提醒:我国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重则触犯刑法,锒铛入狱,同时还可能面临高额公益损害赔偿金,血本无归;轻则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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