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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31.51万元,在省级报刊赔礼道歉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习酒后又向他人销售,导致假酒流入市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此提起公益诉讼。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林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1.51万元,在省级报刊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

  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林某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习酒后向案外人黄某进行销售。黄某发现其购买的习酒是假酒后,立即向下游消费者召回该批习酒。经统计,林某向黄某销售并已流入市场的假冒习酒共52件208瓶,销售价格共105040元。经鉴定,涉案的假冒习酒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023年6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23年12月19日,广东省消委会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均认为林某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林某承担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315120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明知其所售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习酒,且最终会流入市场后被消费者饮用,但林某却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充真,对消费者进行欺诈销售,其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广东省消委会诉请林某承担其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15120元,并在《南方日报》或者《羊城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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