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被扣法官:足额返还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用工单位克扣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单位足额返还,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家居城是从事家具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6月,原告杨某到该家居城从事家具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家居城为杨某办理了社会保险。2022年7月,杨某产下一名男婴。2022年7月至12月,杨某休产假和生育假,社保机构拨付生育津贴35766元、生育医疗费8202元,共计43969元,该款项由被告某家居城领取。该家居城领款后仅支付杨某7810元。2023年1月,杨某回家居城上班,当天提交离职申请。杨某向自流井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某家居城支付其最低工资差额960元及拖欠的生育保险报销金36159元。区仲裁委支持了部分请求,杨某不服裁决,起诉至自流井区法院。
自流井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于2020年6月到某家居城工作至2023年1月,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杨某从事的是某家居城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对杨某主张被告应支付2022年4月至6月最低工资差额960元,要求被告支付生育保险待遇36159元,法院均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某家具城在支付相应工资费用后,还应支付杨某生育保险待遇36159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某家居城克扣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判决用工单位支付杨某的生育保险待遇,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体现了司法的温度,纠正用人单位歧视、限制女职工权益的各种不合法做法,弘扬了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工单位要增强学法、守法的观念,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以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循环。女职工在面对自身权益受损时,要勇敢说“不”,及时寻求救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