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民生工程,但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低楼层与高楼层住户之间可能会因需求和利益不同而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记者15日就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汕头法院不久前审理了这样一宗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并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居民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
涉案小区加装电梯现场
据悉,该起案件发生在汕头市某小区,案件原告为小区12栋2梯的李某等13户住户,被告则是该楼栋1梯的住户吴某与谢某。
原告诉称,2梯全体业主经协商一致,同意在本梯加装电梯,并依照有关规定,于2021年12月17日获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批准。然而,2022年以来,原告聘请的施工人员在进场施工建设期间,多次遭被告当场阻挠,甚至强行抢夺施工工具,以致电梯加装工程停滞。虽经报警处理及当地居委会调解,被告拒不参与调解且拒不纠正错误行为。
为此,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加装电梯行为合法,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不得阻挠、妨碍案涉电梯加装及正常施工。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睦冲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等有关规定及《汕头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原告报建时已履行法定手续和程序,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对此,被告辩称,案涉电梯加装方案破坏小区整体消防安全,阻挡消防救援通道,影响正常通行,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据施工方案,需占据公共道路约三分之二宽度,此道路是通往该栋1梯住户的唯一通道,该道路建设本就狭窄,仅6.28米宽,如今电梯占据4.2米宽后通行空间仅剩2.08米宽,明显影响1梯住户的正常通行,即便是拆除原有停车棚仍无法满足正常消防通道应保持4米宽度的要求。而且,原告加装电梯的行政审批存在缺失,未获得消防部门或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
针对双方的争议,法院进行了深入审理和现场查勘。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加装电梯项目已取得该楼栋全体业主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各原告按规定完成前期筹备工作,多部门联合审查确认具备加装电梯条件并出具意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因此认定审批报建手续合法合规。
对于是否阻挡消防救援通道,法院组织双方现场查勘后发现,该小区未规划消防车道属前期遗留问题,而非加装电梯所致。另外,楼下原有的简易摩托车停车棚背靠另一个小区,一墙之隔处设置了专用消防车道,也弥补了案涉小区不具备消防车通行条件的不足之处。虽然该唯一入口通道确实较为狭窄,但也可勉强容纳小型轿车、小型救护车通行,不存在两被告担心的阻碍救援通道的问题。若是考虑行人出行、居民逃生的问题,该楼栋增设电梯后,剩余通行宽度超过5米,虽然确实存在车辆不能直线通行的困扰,但并不影响行人日常自由通行及遇险逃生。
基于以上事实,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被告阻碍加装电梯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不得阻挠、妨碍案涉小区加装电梯项目的正常施工。就此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平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奕璇提醒,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陈奕璇表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2019年出台的《实施意见》适用双‘三分之二’的表决规则。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了业主表决程序规定,对于增设电梯的表决,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易引发邻里纠纷,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考虑到加装电梯可能影响低楼层住户的通风、采光等,《实施方案》中载明第一二层住户可获得适当补偿,第三层住户可以不分摊费用。若增设电梯后确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形,利益受损的业主,可以通过协商补偿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利。”陈奕璇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关各方业主的利益,并非单凭一纸行政审批公文就了事,还需做好协调和适度补偿工作,实施增设电梯的业主也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指引,设计加装电梯方案时,应尽可能从技术上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对相邻建筑物的不利影响,如缩小电梯井及突出外墙面的尺寸等。而业主确实有利益受损的,也不要用阻挠施工的方式维权,大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合法行使异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