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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通情理 房归原主

发布时间:2024-07-14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买房付完首付款后,因后续贷款没有办下来,剩余的房款也没了着落。一方要解除合同要回房子,一方则说首付款已经给了,不想解除合同。面对双方尖锐的矛盾,法官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展开了调解,说通了双方当事人,让事情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张建伟

  办案人:张建伟

  职务:开原市人民法院八棵树人民法庭庭长

  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其名下位于秦皇岛市的一处房产,以125万元价格出售给夏某,付款方式为首付款25万元,剩余10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夏某将25万元购房首付款汇至房屋买卖监管账户后,刘某依照合同约定,配合夏某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至此该房屋已登记在夏某名下。

  但后来因夏某无法办理房屋贷款,致剩余购房款一直未支付,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刘某将夏某诉至开原市人民法院。

  “夏某给不上我钱,我必须得要回房子。”

  “这房子我住得有感情了,我不是不想给你钱,是贷款没通过。”

  受理此案后,我充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原告刘某主张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回原告名下;因双方约定的首付额过低,贷款额度大,银行未予审批夏某申请的贷款,但夏某认为首付款已经给付,不同意解除合同。

  “此案事实清楚,矛盾争议点明确。”

  我认为此案有调解的可能,确定了“调解为主”的主基调。在开庭前,我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你如果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刘某可以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如果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你不但要负担诉讼费用,而且有过判决,可能影响你的征信和以后生活。”

  我了解到夏某没有其他途径能够凑齐购房款,我引用相似案例从情理法角度向夏某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并明确告知被告夏某若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严重后果。在我的释法说理下,夏某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刘某办理过户,刘某也同意办理过户后解除房屋监管账户的首付款归还给夏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张庭长,您放心吧,我们俩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办完了相关手续,这事真是太感谢您了,不然我的麻烦大了。”

  调解协议达成后,我一直关注案件履行情况,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督促履行。在约定的期限前,夏某给我打来电话,告知案件进展,在电话中对我表示感谢。

  “没想到法庭一步到位,不用申请执行直接帮我把房要回来了,真方便。”房归原主后,刘某特地表达感激之情。

  我将立足审判职能,做深做实诉源治理、执源治理,以“如我在诉”的真情实感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优质高效办理案件,努力传递司法温度和力量,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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