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葛某与高某通过网络相识,订婚时葛某给付彩礼5万元。同居期间,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分手后,双方因未婚同居彩礼该不该返还,如返还比例如何确定产生矛盾,来到凌海市人民法院石山人民法庭要求法官对彩礼归属依法裁判。最终,法官结合民法典、彩礼新规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多次温情调解,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办案人:许冰
职务:凌海市人民法院石山人民法庭庭长
“当初你口口声声说的话都忘了?你骗了我,现在还要彩礼……”被告高某声嘶力竭地哭喊着、控诉着。而男方的家长毫不示弱:“这两年我儿子赚的钱都给你花了,现在不能在一起了,你得把彩礼钱还回来!”原告葛某大多时间低着头不言语,时而又和高某吵上几句。双方均表示破镜难重圆,要求法官对彩礼归属依法裁判。
葛某与高某通过网络相识,于2020年10月举行订婚仪式,此间葛某给付高某彩礼5万元。同居期间,二人因琐事吵架,愈演愈烈,最终感情破裂致分手。
本着“婚姻家事纠纷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我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在调解时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双方的矛盾争议焦点是:未婚同居,彩礼该不该返还?如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返还彩礼的规定,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但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返还的具体比例……”结合民法典、彩礼新规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从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当地经济水平和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大程度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
经过多次温情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见证下达成调解协议,高某返还葛某彩礼款20000元。
给付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与行为将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请求返还彩礼。该案中,我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提出调解方案,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推动了该起纠纷的源头化解和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了法治对于现代婚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有效助推彩礼移风易俗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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