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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手机口”诈骗

发布时间:2024-07-06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同心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搭建“手机口”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被告人马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其朋友张某某介绍(已行政处罚)向上线提供其名下一张尾号3617的银行卡进行“跑分”。经查,2023年7月16日,该银行卡共计进账2.22万元,马某某从中获利500元,所转资金涉及全国各省、市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23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其朋友张某某教授,按照“上线”要求利用QQ软件、两部手机及电话卡搭建“手机口”,即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一部手机接听“上线”的QQ语音电话,同时利用另一部手机拨打“上线”给其发送的被害人电话号码,在此过程中两部手机均处于免提状态,其“上线”通过语音免提直接与被害人通话,马某某全程在通话现场等待“上线”下一步指示。待“上线”诱骗被害人添加微信后,马某某便会挂断电话继续拨打下一个电话。在马某某提供实名认证的手机卡因拨打“手机口”电话被封掉后,仍利用其妻子贺某名下手机卡和其岳父贺某甲名下的手机卡继续拨打电话。经查,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10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利用上述三张手机卡共计拨打“手机口”电话1000余条,其“上线”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向被告人马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5485元、向马某某妻子贺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12721元,被告人马某某共计获利18206元。2023年8月25日,被害人冶某某接到被告人马某某手机卡拨打的冒充消防大队后勤人员采购食材的诈骗电话,被骗222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所谓的 “手机口”诈骗,是指行为人使用两部手机帮助诈骗分子拨打引流电话,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诈骗分子一方,一部手机拨打受害人电话,两部手机同时打开扬声器,由诈骗分子与受骗对象直接沟通,而行为人不用说话就可以赚取一定数额佣金。很多人认为自己只是帮助拨打电话,没有直接参与诈骗活动,就不构成违法犯罪,实际上这类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受犯罪分子蛊惑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工具人”。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7/t20240703_891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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