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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语惹争议 绵阳涪城法院高效调解

发布时间:2024-07-06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要得,是四川人常用的口头语之一,常用于表示同意或赞美,但“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周某和李某就因为对“要得”的理解不同而发生了纠纷。

  

  2023年7月,周某与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某租赁华某名下房屋,租期为2023年 7月至2024年6月底,周某按约支付了一年租金。2024年3月23日华某通过微信与周某协商,其儿子将回绵工作,希望月底前提前结束合同以便其儿子居住,周某拒绝了华某的要求。4月24日,鉴于华某“如果能找到其他房屋提前搬走,愿意退还剩余租金”提议,周某微信告知华某,已找到合适房屋,将在月底搬走。华某回复,“要得”。4月30日周某搬离承租房屋,要求华某退还剩余房租、押金及网络费用共 4300 元,华某拒绝。周某遂起诉到绵阳涪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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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2024年3月就合同解除未达成一致,但4月24日华某针对周某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于月底搬离的消息回复“要得”,该意思表示按照方言习惯应解释为华某知晓并同意周某提前解除合同要约,双方租赁合同在 2024年4月底提前结束,华某应退还剩余租金押金和网费,华某抗辩因当时开车没仔细看内容并无证据支撑,经法官释明以上内容后,华某终于同意在法庭主持下与周某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

  

  法院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意思表示直接关系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如果想要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要根据行为的不同类型和情况,选择意思表达的形式,确保准确无歧义地将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特别是选择方言中简短词语进行表达,务必准确表达自身意思,避免造成误解,最终损害自己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705/2888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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