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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逾期十次记录?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过错理应删除

发布时间:2024-06-19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2019年6月,郑女士为资金周转与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郑女士提供10万元的借贷授信额度。因银行卡(二类卡)限额,郑女士将该10万元借款分10笔借出,但银行业务员未告知郑女士此番操作将形成10笔借款并由多个账户逐笔管理,亦未告知其如逾期还款将会产生多个逾期信息。

  此后,郑女士的还款账户因故被冻结,未能及时还款,导致银行系统记录了10个逾期信息。郑女士知悉后及时清偿了全部欠款,但该10个逾期信息已上传至个人征信系统并形成多个不良征信记录,后续郑女士因购房、经商等原因向银信部门贷款,均因征信不良被拒贷。

  为此,郑女士多次向该银行要求修改其不良记录,便于其能再次申请贷款以正常经营和生活,但银行均以是郑女士自身原因造成的逾期为由,拒绝修改其银行系统上的逾期信息。双方协商未果,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银行修改其不良征信记录。

  一审法院支持了郑女士的诉讼请求,该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对郑女士同一借款分10笔贷出,却未告知其借款会进入多个账户逐笔管理的循环贷账户,如逾期还款则会产生10个逾期记录的征信风险。郑女士逾期后在短期内积极还款并提前结清全部借款,而银行在提供、收集、处理个人信用信息过程中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及提醒义务,因此,郑女士因一次逾期还款导致系统形成多次不良征信记录、信用评价等级相应降低,该银行对此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遂依法判决该银行删除其系统内因逾期还款而留存的有关郑女士的一切不良征信记录。

  本案承办法官李美香介绍,个人征信信息在性质上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与人格权益息息相关,对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直接影响特定个人的信用评估和相关授信,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本案中,银行对影响个人征信的借贷业务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未正确收集、规范管理信用信息,造成郑女士因多个不良记录导致信用评价等级降低,成为银行贷款“禁入类”客户,损害了郑女士名望、声誉、信用方面的人格权益,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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