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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惊现“违停判官”!乱停车就扎轮胎?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6-19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私家车的普及大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却也使停车难的问题日渐凸显。一些车主为了方便或者节省停车费用,随意将车辆停放在禁停区域,方便了自己却给别人造成不小的麻烦。深受其害的居民胡某气愤之下采取了过激的应对方式,当起了“违停判官”——谁乱停车就扎谁的轮胎!记者6月17日从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居住在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的居民胡某因住所附近的通道经常有汽车乱停放阻碍通行,多次采取劝阻、报警等措施,然而违停行为依然时有发生,于是感到气愤不已。2023年5月,胡某多次使用剪刀扎破停放在其住所附近通道的多辆汽车轮胎,并在车辆挡风玻璃上留下写有“消防通道,禁止停车,乱停下场”字样的纸条。

  后来,被扎破车胎的车主报警,胡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积极赔偿了车主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如发现车辆违规停放,可以及时联系车主挪车,或向交警等职能部门反映,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切不可随意采取报复性方式,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此也提醒广大车主,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规范停车。车辆乱停放,不仅给他人通行带来不便,影响市容市貌,更存在巨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1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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