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全屋定制柜安装完毕,家具经营商所做家具不符合双方约定,多次修改仍未达要求,愤怒的定制人不肯支付余款及增加部分价款,却被告上了法庭。对此,法官这样判。
办案人:钱青华
职务: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
盘锦消费者王某在装修房屋时选择了某家具经营商行进行全屋定制。双方口头订立了全屋定制柜合约,约定按照王某的要求制作全屋柜装修效果图并定做安装,总价款为35000元。而后,王某向某家具经营商行支付25000元。
装修期间,王某按照自己的喜好提出增加大理石、橱柜配件并更换大尺寸柜门等要求,增加部分价款4594元。
某家具经营商行按照王某的要求安装完毕后,王某发现所做家具不符合双方约定,随后某家具经营商行经过多次修改,仍未达到王某的要求,无法满意的王某因此不肯支付余款及增加部分价款,总计14594元。
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某家具经营商行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
我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原告负有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被告负有依约向原告支付报酬的义务。现在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并交付了工作成果,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装修尾款的诉讼请求,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
关于装修尾款金额,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的部分为11000元,法院予以确认。针对有争议的3594元,即南卧室柜门,被告辩称因原定柜门美观度没有达到预期,系原告为被告免费更换,但此种说法被告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被告的该部分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我认为,被告未付的装修尾款金额应包含该3594元,总计为14594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请求承揽人减少报酬。庭审时,我从被告提供的装修现场视频及照片可见,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入户门边柜未顶顶棚,北卧室部分门板有划痕,嵌入式冰箱两侧距离柜体有缝隙,部分柜门有缝隙或关不严,洗衣机台面与洗衣机预留空间不符,柜体与墙面之间有缝隙”等质量问题,因此,我认为被告有权要求减少报酬。
关于减少金额,我综合考虑问题柜体的可修理程度、更换的实际价值及木工同行业报酬标准等因素,酌定减少金额为65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尾款8094元。
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尾款809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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