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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歧途帮信犯罪 不起诉促改过自新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贾某某是沈阳一名在校大学生。2023年1月,贾某某为了兼职赚钱,通过某招聘网站上发布的广告结识了收购银行卡的不法分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贾某某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他人,并协助其刷脸更改验证方式,最终通过其名下银行卡接收不明资金共计160余万元。经查证属实的涉案资金共计4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

  2023年2月,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4年2月,贾某某上缴违法所得2600元。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与贾某某所在学校老师及家长的沟通,了解到贾某某的父亲及哥哥均已去世,贾某某与母亲相依为命,生活拮据。考上大学后,贾某某无前科劣迹,曾担任班长且学习成绩优异。为了减轻母亲的负担才寻求兼职打工,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少,掉进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圈套。综上,检察机关认为贾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会给其一生带来无法抹去的污点,也会对他的学业、工作和家庭带来极大影响。为此,承办检察官提出拟对贾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初步意见。

  随后,法库县检察院对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承办检察官向与会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拟不起诉理由进行阐述。与会各方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贾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法库县检察院结合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对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呈现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案件类型层出不穷、诈骗形式“花样百出”的特点,“帮助者”从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延伸,这些懵懂的青少年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微利,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检察官提醒广大学生,日常兼职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出借、出租、出卖自己的银行卡、各种第三方支付账号等,避免因贪小利而耽误学业和美好前程。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6/t20240607_881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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