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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出行 小细节决定大安全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涉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那些“赶时间”的一时情急带来的后果常常让人心有余悸。

  “鬼探头”式闯红灯被撞负全责

  近日,施某在银川市兴庆区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天平街与上海东路交叉口,沿路口北侧逆行并闯红灯时,遇周某某驾车沿路口对向正常行驶至此发生碰撞。监控画面显示,施某从路口北侧逆行至车流当中,“鬼探头”式闯红灯通过路口,全程没有任何“停车、观察”的动作。周某驾车避让不及撞上施某,好在施某只被轻微擦伤。

  当事人施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和该法第三十五条“车辆、行人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角线”式过街引发危险

  近日,尤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贺兰山东路向东行驶至凤凰北街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凤凰北街东侧人行横道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尤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监控画面显示,尤某某无视交通信号灯沿路口“对角线”式斜穿,一道看似“完美”的弧线却引发了交通事故。因李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撞后头部及腿部受伤严重。

  当事人尤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以及该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先逆行再闯红灯

  “如意算盘”落空

  近日,外卖员李某某驾驶电动车在兴庆区民族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行至解放东路交叉路口时,遇郑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解放东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事故。民警调取监控画面显示,李某某通过路口时看到路口南北方向信号灯刚变为绿灯,车辆正处在起步阶段,便加速欲闯红灯经过路口,不料刚骑行到一半便遇到郑某驾驶电动车沿路口南北行驶至此,发生了碰撞。由于速度较快,撞击力度较大,李某某连人带车飞了出去,好在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头部未受到伤害,身体轻微擦伤。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6/t20240614_883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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