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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门口遮阳伞 刮伤车辆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 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对面有规划车位,你别把车停在我家店门口,影响我做生意。”“我就停一会,马上就把车开走。”日常生活中,这种在商铺门口停放车辆的小纠纷时常出现。如果发生事故,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

  案情

  案外人张某在原告某保险公司购置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2023年6月的一天,张某将车辆停放在被告王某经营的水果店门口,店员告知张某门口不能停车,对面有规划的停车位,张某表示就停一会,没有理睬店员的提醒。当天遭遇大风天气,水果店门口放置的遮阳伞未固定牢靠,被风吹倒后砸在张某的车辆上,导致车辆受损。随后张某将车辆送修,花费维修费24380元。某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后,将赔偿款支付给张某,张某将对王某索赔的权益转让给某保险公司。王某未对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某保险公司诉至银川市兴庆区法院。

  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实地查看、询问市场管理人员并对比事发当天照片,案涉区域商户门口均划有车位线,停车位由南向北呈联排设置,其中大部分被在此经营的商户物品占用,未作车位使用。张某将车辆停放在王某经营的水果店门口的黄色停车位上,黄色车位线并未标注不能停车或已不作车位使用,前来消费的消费者仍有停放车辆的情况,且存在随意停放现象。但张某骑线停放,未规范停车,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王某对其设置的遮阳伞存在的风险隐患负有预知和管理责任,其未采取固定遮阳伞的措施,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酌定王某对案涉事故承担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王某支付某保险公司1.7万余元。

  法官手记

  兴庆区法院速裁庭副庭长、案件承办法官路伟表示,广大车主停车时务必遵守停车规范,在大风雨雪等极端天气出现时,尽量将车辆停靠在地下停车场或地面空旷的停车场,以防出现重物坠落或树木倒塌等造成的损害。商铺经营者对于门口可能脱落、坠落、倾倒的搁置物、悬挂物等,要尽到维护、管理义务,避免出现纠纷。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406/t20240614_884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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