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一个月间,一家环境公司产生的废气两次溢出,隔壁某科技公司员工60多人次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某科技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某环境公司赔偿员工医疗费、停工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上述案例入选。
法院指出,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他人健康受损的,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企业主观有无过错,只要排放了污染物行为与他人损害相关,依法应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
2022年9月至10月,某环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两次溢出,散至隔壁某科技公司,分别致使某科技公司员工60多人次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需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某科技公司代为支出医疗费共2.67万余元。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某环境公司赔偿医疗费、停工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环境公司虽已取得危险废物处理的备案证照,但其散发出废气的污染行为与某科技公司员工健康受损、员工就医导致公司停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判决某环境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代付医疗费、停工误工损失等合计4.44万余元。
法院提醒,本案明确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他人健康受损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企业主观有无过错,只要排放污染物行为与他人损害相关,即应赔偿损失,充分警示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同时,须重视环保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