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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举办前两天 男方要求退彩礼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陈某退还赵某部分彩礼费7.52万元,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后,通川区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结的第一案。

  

  原、被告于2022年7月通过工作接触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23年上半年,双方一起同居生活。其间,原告分四次给被告共计转款18.8万元作为彩礼,后被告全款退还给原告。2023年6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致被告外伤性鼓膜穿孔,之后,被告住院治疗4天。7月7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8.8万元并拟定于8月举行婚礼,婚礼举办前两天,原告因故暂停与被告举办婚礼,要求被告返还此前转款的彩礼费18.8万元,被告认为该笔转款是原告伤害被告的赔偿款,双方未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2023年6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支付被告18.8万元,被告虽辩称该钱款系对原告致其伤害的赔偿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有致伤被告的行为,而无法证实双方就赔偿达成合意,结合双方婚礼订立于2023年8月及原告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客观存在迎亲嫁娶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应当认定原告支付18.8万元给被告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实施的支付彩礼行为,因最终双方没有举办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由于本案彩礼金额较大,被告并非主动索要彩礼,且原告出于自身原因放弃办理婚礼,法院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本地风俗、经济水平、女方身体影响、彩礼使用情况及解除婚约的原因、过错等因素,确定被告返还比例为40%,遂作出上述判决。审理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向锷 郭娅男)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531/2874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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