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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吵闹,“相约”跳塘,致一人溺亡,同饮者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过量饮酒,赌气跳塘,致一人溺亡,同饮酒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绵阳市安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共同饮酒产生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据悉,2022年7月2日19时,李某某自备其酒厂生产的秋葵酒邀请蒋某某、谢某某、唐某某、李大某、钟某某、熊某某在某某农家乐小酌。几人就餐过程中,何某某路过,被李某某邀请一同就餐,期间,李某某、钟某某、唐某某、熊某某、何某某一同饮酒。晚 20 时许,蒋某某、谢某某先行离开,其后不久唐某某、李大某也离开了饭局,剩下李某某、钟某某、熊某某、何某某继续饮酒吃饭。直至当晚 22时,李某某与钟某某酒后发生轻微肢体冲突,经熊某某劝阻,争执片刻,双方脱离肢体接触,但言语中仍互相谩骂,并打赌到鱼塘游泳。当晚22:26分左右,李某某和钟某某先后自行跳入鱼塘。最终,在何某某和熊某某的帮助下,李某某从鱼塘爬上岸,钟某某经救援未果,不幸溺水身亡。钟某某的家人将共同饮酒的8人和某某农家乐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经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钟某某在饮酒后因与他人的争执,在言语、肢体动作刺激下忽视自身的生命安全自行跳入河中,最终溺水死亡,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共同饮酒者,喝酒期间通过言语、肢体动作等方式刺激钟某某与其赌气跳塘,是钟某某跳塘的诱因,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熊某某作为一直饮酒到最后的共同饮酒者、某某农家乐的共同经营者以及案涉鱼塘的共同承包者,其注意义务应相应提高。对李某某和钟某某的酒后争执行为,熊某某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劝阻,并在二人落水后展开了救助,但其对二人到案涉鱼塘边后发生的争执、斗气跳河的行为未能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举措进行劝阻、预防,未完全尽到提醒、劝阻、防范风险的义务,对钟某某的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他的聚会参与者无劝酒或强迫饮酒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考虑各方行为,判决李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9余万元;熊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余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胡长群、刘洪川、陶冶)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605/2876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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