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诚实无欺,信义立身。高考即将来临,用这样一起组织考试作弊典型案例来以案释法,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王某在参加一次职业资格考试中,组织四人建微信群,以达到考场内外传递试题和答案的目的。日前,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考试作弊将会令人悔恨终身。
办案人:田晓菲
职务: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被告人王某报名参加了2023年6月3日至4日举行的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顺利通过该考试,王某提前组织杨某、李某某等四人建立微信群组,商定作弊办法,伺机作弊。
6月3日14时至16时,被告人王某在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考试科目中,利用考试现场的信号屏蔽漏洞将手机携带至考场内,私下将试题拍照并通过手机发送至微信群组,考场外微信群组四人接到试题照片后,立即通过网络搜索答案或者自答等方式将试题答案通过微信群组向考场内的王某反馈。王某以为自己做得很隐蔽,还是被公安机关发现并侦破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近日,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听到判决,王某当庭流下了眼泪,后悔不已。
在此提醒广大考生,考试作弊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危害尤其严重。
为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和提供试题罪、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等规定,严肃惩处考试作弊犯罪。此后,两高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作出具体规定。通过作弊行为投机取巧不仅失去了诚信之本,而且还将构成犯罪。
高考即将到来,广大考生要认真对待考试,坚守道德底线,远离考试作弊,为自己付出的努力画上圆满的句号,奔赴理想的人生。“十年寒窗苦,一朝翰墨香”,考试公平是社会不容触碰的底线,考试作弊不仅破坏考试公平,还影响社会公平,严重损害考生个人和国家利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每位考生严格遵纪守法,诚信考试,拒绝作弊,用自己的辛勤付出换得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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