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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在车上吸“上头电子烟”,车主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6-16 来源: 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红网时刻新闻6月13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刘思思 谭菲)毒品是社会公害,有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不制毒、贩毒就不是犯罪。其实不然,向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也是犯罪。近日,犯罪嫌疑人颜某就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24年3月期间,颜某在购买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小轿车上吸食,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后对几人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检察官提醒,“上头电子烟”不仅“上头”还“上刑”。2023年9月1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依托咪酯自列管后(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合法滥用依托咪酯可能涉嫌犯罪,切勿以身试法。

  那么,如何算是刑法上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官指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控制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提供的场所可以是住宅、居所或者租住房、酒店、酒吧等固定场所,也可以是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是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行为,也可以是无偿行为。因此,如果发现吸毒人员在自己所属场所吸食或注射毒品,一定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以免沦为吸毒窝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0/57/13996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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