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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检察履职办案之中

发布时间:2024-01-21 来源: 龙江政法网 作者:佚名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履职办案,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要求,为基层法治社会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优势,做好民营经济首席“法治服务员”,营造安商惠企法治环境

  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将法治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创新发展民营经济首席“法治服务员”模式,通过“望闻问切”的方式对包联企业进行“法治问诊”,将检察履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和涉企纠纷化解相融合。

  2023年,在服务企业走访“回头看”过程中,某玉米加工有限公司向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提供1件侵权纠纷案件线索,企业想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并寻求检察机关的帮助。通过了解,该案是因货车驾驶员操作不当,将该企业电缆线撞断而产生的民事侵权纠纷。

  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第一时间启动支持起诉涉企“绿色通过”,并通过召开听证会,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予以调和,经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侵权人对自身的法律责任有了明确的预期,经后期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并已履行了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

  作为该企业的首席“法治服务员”,不单要把企业的矛盾纠纷化解,还要帮助企业治未病,尽可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该企业进行办案效果跟踪回访时,企业又向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一起涉及农户种植合同违约的案件线索。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通过了解得知,该企业与村集体及种植户李某某签订种植合同,并将种子和预付款35万元交予种植户李某某。但2023年5月初,该企业到李某某的农田查看播种情况,发现其未将鲜食玉米的种子进行播种,经与李某某多次沟通,李某某拒绝播种,并已将其他种类玉米播种到其农田里。李某某认为该企业与其有经济纠纷,且该合作社未将欠款全部偿还,故李某某要求用种植合同预付款35万元抵顶之前欠款,拒绝返还预付款及种子。因鲜食玉米有着严格的播种时间,某玉米专业合作社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预期违约,欲提起民事诉讼。

  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检察听证会促进双方和解,并将听证会的现场移步至企业所在地的村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与该合作社签约的种植户。

  通过听证化解矛盾,一方面可以减少该合作社的诉累,避免损失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在听证会现场能够向广大农户普及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和相应责任,为种植户们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避免合作社与种植户再次陷入违约纠纷,起到诉源治理的作用。

  通过检察机关在听证会上的释法说理,李某某了解了自己的违约行为及后期所要承担的后果,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将案件得以化解。

  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理念,发挥检察履职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的诉源治理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履职能力,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在同级法院立案大厅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服务窗口”,并通过与鸡西市鸡冠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中心及鸡西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多元化解纠纷的新型诉源治理格局。

  2023年5月,刘某某到鸡冠区人民法院起诉,并通过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在鸡冠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设立的“民事行政检察服务窗口”寻求帮助。经了解,2022年6月,刘某某(化名)的儿子刘小某(化名)与王某(化名)的孩子王小某(化名)在学校操场上因碰撞,造成刘小某受伤,一年多来,双方因处事态度和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这件事也成了两家人的“心病”。无奈,刘某某只好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接到案件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找准矛盾的症结。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为进一步化解矛盾,减轻对少年儿童的伤害,检察官准备采用检察听证的方式尽量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并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再次沟通的机会。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通过与鸡冠区综合治理中心沟通,邀请了有调解经验的调解员作为听证员参与检察听证。通过检察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并以站在双方切身利益的角度考虑,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且在听证会现场履行完毕,刘某某也表示对王某谅解,解开了当事人双方长达一年的“心结”。

  一案三查找准矛盾纠纷关键点,融合履职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水平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矛盾纠纷采取民事、行政、刑事一案三查的模式,找到纠纷产生的关键点,积极融合履职,找出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路径,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的法治化水平。

  2023年,鸡冠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院转办的一件涉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当事人是一起盗窃案的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因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受到刑事处罚,只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因其未成年,故不予执行拘留的行政处罚。受害人经公安机关调解后,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且损失一直未得到赔偿,遂对公安机关的办案存在质疑。

  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线索后,及时启动一案三查程序,调取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及行政处罚卷宗,经研判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亦无不当,不存在刑事、行政监督情形。但当事人的损失始终未得到解决,故矛盾一直存在。

  为进一步化解矛盾,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检察机关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挽回损失,并帮助其启动支持起诉程序。

  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进一步与被处罚未成年人家长沟通,建议双方通过检察听证解决争议,避免因后期诉讼带来不必要的诉累。通过检察听证,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调取的事实向受害人予以示明,并解答了其对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的疑惑,也对被处罚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了释法说理,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最终,通过检察官的耐心劝导,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将赔偿款当场给付给受害人,实现了一案化解三矛盾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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