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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 法院裁判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01 来源: 安徽长安网 作者:佚名

  王女士在上班时间内跨部门提供劳务致使自身身体遭受损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全部损失。用人单位认为王女士脱离了本职岗位,在别的部门摔倒受伤,对发生的各项费用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双方为此争议较大,多次协商无果,王女士遂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提起健康权诉讼。

  杜集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系用人单位聘用的组装工。2023年6月3日上班时间,王女士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其他部门帮忙时,被物品绊倒。经淮北矿工总医院诊断,王女士的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杜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认可王女士上班期间在其公司内摔倒受伤的事实,其作为用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王女士自认摔伤的位置不是其本人工作的岗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允许跨岗位提供劳务,因此,王女士对因治疗伤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杜集法院根据王女士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认定王女士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8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用人单位赔偿王女士201132.7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判决确认的赔偿义务。

  赵正溪 丁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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