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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接地气 执法有热气——省司法厅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推行执法主体资格及证件管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执法信息查询与公开、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

  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一系列制度文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市场主体创造力和活力得到较大释放。

  阜新市采用现场“伴随式”监督方式

  阜新市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文明执法活动

  进行“伴随式”监督

  现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近日,阜新市司法局对阜新市教育局开展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园安全隐患两项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进行“伴随式”监督指导。

  现场“伴随式”监督方式在不打扰一线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活动情况下,全程跟踪监督阜新市教育局开展行政检查活动,实地对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规定,重点查看执法人员是否亮证执法、文明执法,是否进行全过程记录,执法程序是否规范等,以此强化对现场执法的事中监督,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对在现场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阜新市司法局及时指出,并指导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

  为推动“三项制度”全面落实,省司法厅指导督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政务公开系统、部门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主动公开本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裁量权基准等与执法有关的信息;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记录并归档;指导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及时修订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凡纳入目录范围内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确保行为合法。

  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和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并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基准的动态管理。

  “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制定裁量权基准;厘清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制审核意见书中明确适用的裁量权基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沈阳市有关负责人介绍。

  沈阳市通过推动“小切口”执法监督工作,全面开展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交警部门推出交通违法“六不罚”、便民利企“五便利”,在缓堵保畅、事故预防、车管驾管服务等各个方面,倾听和解决企业呼声。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主要目标是规范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宽松的市场监管环境。

  目前,全省已有42个省(中)直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行政裁量权基准,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六类执法领域3000余个事项;全省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十类执法领域共96000余个事项。

  编制“四张清单”

  感受有温度的监管

  大连一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使用“国内最具实力的中介公司之一”的绝对化用语,这一行为属于广告法禁止情形。经查,当事人系首次违反广告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并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及时改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免罚制度的意见》等文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这是我省不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的缩影之一。

  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编制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四张清单”,这是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和推行柔性执法的具体体现。

  “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的免予处罚。注重运用提醒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等柔性监管措施,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让市场主体感受‘有温度的监管’。”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截至目前,各省(中)直行政执法部门编制完成的“四张清单”涉及近1700个事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完成的“四张清单”涉及近12000个事项,其中涉及不予行政处罚事项5700余项。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4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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