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就能赚钱?这样的“机会”是否值得铤而走险?近日,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陈某、何某、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获罪。
2021年9月,陈某经人介绍接了一单“生意”,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帮助走账,就可按转账金额1%获取好处费。陈某按照要求下载了某聊天软件,并向相关人员提供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2张卡共进账14万余元。
资金到账后,陈某按要求使用其本人的支付宝、微信将14万余元转给对方指定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从中获利。
之后,尝到甜头的陈某分别将这种“好生意”介绍给了自己的朋友何某、唐某,告知他们可提供银行卡进行走账,按转账金额的0.5%获取好处费。
何某提供了3张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共计32万余元。2021年10月上旬,唐某提供自己的1张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共计8万余元。之后,因对方要求缴纳押金,陈某等人遂未再进行转账操作,对方未给予报酬,导致何某、唐某一分钱都没赚到。
“大致了解到钱款可能来路不明,以为只是帮忙转下账,没多大事,哪知道自己犯罪了。”面对审讯,陈某等3人后悔不已。
经审查,陈某、何某、唐某帮助转账的资金中,分别关联3起电信诈骗案件。3人提供的银行卡接收的资金,实为诈骗资金。
陈某、何某、唐某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仍通过转账形式帮助转移资金,3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7月,陈某、何某、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陈某的违法所得被追缴。
检察官提醒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呈持续高发态势,不要为蝇头小利诱惑,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同时也要注意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不轻信陌生人的转账汇款要求,向骗子说“不”。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稿件来源:鄂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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