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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了 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校园是孩子们成长的摇篮

  是梦想启航的地方

  可以说是孩子们第二个家

  但是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

  其他教育机构受伤的情况

  时有发生

  发生此类事故后

  责任如何分担?

  奉法君为您一文讲清

  本期“你身边的法律事”为您梳理孩子在学校、培训机构受伤的法律责任,一文讲清,快收藏转发:

  背景知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8周岁以上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问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因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或教师原因而受伤,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答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受伤,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即教育机构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但在由谁举证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问题上,《民法典》做出了区分: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法律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由教育机构反证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法律推定由受害方举证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二问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因其他同学的行为而受伤的,其他同学和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答

  此时,加害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监护责任。监护责任属于替代责任,为孩子的侵权行为负责。

  要注意的是,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无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而教育机构如果在教育、管理职责上存在过错,应与侵权人的监护人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三问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答

  这里所指的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不包括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包括教育机构教职员工。

  此时,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是直接侵权人,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教育机构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且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问

  孩子在学校里参加文体活动时受伤,是否能主张赔偿?

  答

  此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自甘冒险”,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是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中华民族的希望。我们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为孩子们平安、健康成长构建良好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10/u1ai1659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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