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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妻子翻手机忆往昔意外发现秘密 他转“表妹”70余万 法院:全额返还

发布时间:2023-06-11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丈夫去世后,悲痛的妻子翻看手机回忆往昔,不想,却意外发现秘密:丈夫为“表妹”微信转账、支付宝消费等超过70万。

  袁女士(化姓)痛定思痛,将“表妹”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要求全额返还。

  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袁女士的诉讼请求。“表妹”珊珊诉至宜昌中院。近日,宜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丈夫因病去世

  妻子翻看聊天记录发现秘密

  袁女士与丈夫付鑫(化名)相识于微末,他们白手起家一起创业,生活渐渐有了起色。2021年11月,袁女士的丈夫因病不幸去世。办完丈夫的后事,袁女士收起悲伤,默默收拾他的遗物。他的每一件物品,都充满了他们之间的回忆。

  一天,袁女士一边翻看着丈夫的聊天记录,一边回忆着他们的过往。泪水迷蒙之间,一个备注为“表妹”的人引起了袁女士的注意。

  丈夫和“表妹”之间的聊天记录始于2017年4月,他们通过网络直播相识,在一句句关怀备至中,两人确定了不正当恋爱关系。2018年8月开始,袁女士的丈夫频繁给“表妹”转账,其中大部分转账备注有“我爱你”之类的充满爱意的语言。

  他们夫妻虽然生活无虞,却一直过得很节约。她万万没想到,自己的丈夫对另一个女人出手如此阔绰,仅仅微信转账记录就高达40余万元。

  袁女士打开了他的支付宝账号发现:丈夫为“表妹”开通消费额度每月2万元的支付宝亲情卡。

  这期间,“表妹”用亲情卡消费共计18万余元。从购买记录中,袁女士还得知,他们一起养了宠物,还给她买了各种零食、生活用品、项链、戒指等。他们还一起去了袁女士一直想去的地方旅游,这些林林总总花了付鑫近13万元。

  “第三者”不愿返还?

  法院判决:全额返回!

  看着他们卿卿我我的聊天记录,看着他们之间带着爱意的转账记录,一时间,失望、愤怒、厌恶、耻辱……各种情绪涌上袁女士的心头。

  多年精打细算的婚姻此刻仿佛变成了一场笑话!

  “妈妈,你别哭,以后我保护你!”

  此时,孩子的一句话唤回了袁女士的理智。她决定用法律的武器保卫自己的权益。

  袁女士请好律师,将“表妹”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袁女士相信,法院一定会给她一个公正的判决。

  “表妹”本名珊珊。法庭上,珊珊哭着表示,在交往中自己并不知晓付鑫已婚,自己也是被人蒙骗的受害者。

  她说,付鑫与她恋爱同居期间的转款均用于双方租房日常开销,并不是她一个人使用了,不应当全额返还。

  更重要的是,她说付鑫生前还有大量未偿还的银行和网络贷款,付鑫与其交往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和转款来源于银行和网贷,根本不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总之,她说什么都不同意返还。

  袁女士通过法庭提交了丈夫与珊珊之间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物记录以及袁女士与付鑫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珊珊却没有提交任何可以佐证她说法的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珊珊返还付鑫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向其赠予的现金40余万元,并返还通过使用付鑫开通的支付宝亲情卡消费18万余元款项,合计65万余元;对于付鑫通过淘宝、京东购买赠予给珊珊的物品,应当按照所购物品价值12万余元予以返还。

  接到判决后,珊珊不能接受现实,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这一纸判决,要回的不仅仅是属于我的财产,更是这段婚姻最后的体面。”袁女士说。

  法官说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承办此案的伍家岗区法院法官介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付鑫以维持与珊珊的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目的,向珊珊赠与款项和物品,该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由此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珊珊返还因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财产。至于珊珊主张付鑫与其交往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和转款来源于银行和网贷,根本不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付鑫与袁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虽然付鑫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其还存在多笔银行贷款、信用卡贷款和网络贷款行为,但无充分证据证实付鑫在向珊珊履行赠予行为时均是使用的个人贷款,因此,应当认定付鑫赠与给珊珊的财产和物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珊珊还主张其不知晓付鑫已婚的事实,且双方同居期间的开支系共同消费,不应由珊珊全额返还。

  本案中付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8年与珊珊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开通支付宝亲情卡、在淘宝和京东为其购买物品等方式无偿赠与给珊珊,该行为既非日常生活必需,又未经袁女士同意,损害了袁女士的利益。

  而且,付鑫向珊珊转账和为其购买物品的行为是基于其与珊珊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珊珊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另一方面,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始终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珊珊作为成年人,在与他人交往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珊珊与付鑫自2017年相识,交往至付鑫逝世,四年时间足以了解对方的状况,应当明确预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谨慎作出行为选择。

  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谭娉婷

   稿件来源:三峡晚报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4775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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