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根据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和关于探索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公证“减证便民”工作,明确部分公证事项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事项范围,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近日,省公证协会在《辽宁省司法厅关于推行继承公证证明事项适用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基础上,就全省各市公证协会和各公证机构对部分公证事项实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事宜下发通知。
通知明确了关于对部分公证事项实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含义、原则、范围及监督电话等内容要向社会公示,各公证机构应当在办证大厅予以公示。要求充分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内容进行多角度宣传,提升群众知晓率、使用率和满意度。
通知要求,各级公证协会加强对本级公证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对未落实部分公证事项实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各市公证协会定期在全市范围开展检查工作,确保告知承诺制工作一以贯之,落实不打折,执行不走样。省公证协会不定期组织抽查调研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规范,争取逐步扩大适用范围,确保告知承诺制更加科学合理,更加便民利企。公证机构、公证员违反执业纪律,教唆、引诱当事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或者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