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法治生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司法园地 >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出台《西藏自治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出台《西藏自治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12 来源: 西藏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落实区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印发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工作方案》要求,近日区司法厅出台《西藏自治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立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四件大事”“四个确保”,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着力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较强业务能力,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我区人民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办法》明确了专职人民调解员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社部门通过招聘和选聘方式,经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聘任,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劳动(劳务)合同管理。同时,明确了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及配备数量。《办法》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与管理、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考核管理、待遇补贴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着重对岗位计划、考核管理等作了细化。同时,对聘任条件和程序以及退出机制作了规定。《办法》的出台,为我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促进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水平,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深入推进平安西藏、法治西藏建设奠定基础。

  


原文链接:https://zfw.xzdw.gov.cn/zfdt/sfzc/202303/t20230306_32571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生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