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至此,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湖北多地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法院实践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日,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同日,该院出台《关于实行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严某某感情不和、时常争吵,后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西塞山区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实行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该《指引》一共10条,在依托《妇女权益保障法》丰富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提出了走在全省法院前列的细化制度。
该《指引》对离婚案件财产申报的适用情形、申报时间、申报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设置了离婚财产申报令、离婚财产申报表3项配套文书格式,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西塞山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中心负责人表示,出台该项《指引》,是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实践,也是该院创新家事审判机制的又一举措。有利于法院最大限度依法查清夫妻财产状况,有效规避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或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落实,在促进当事人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的同时,也将改变离婚案件的审判思路,最终将助力提升离婚案件的审判质效。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以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在性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婚后无法有效沟通为由,于2022年4月向樊城区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并分居,为此原告再次向樊城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摆脱离婚纠纷中长期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困境,承办法官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向原、被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一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告知原、被告双方要如实填报。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该申报令写明了该项制度的法律依据、须申报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范围,并明确了申报期限以及虚假、隐瞒申报和违反申报期限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十分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充分考虑了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落实,既促进了当事人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有助于法官破解“查实夫妻共同财产难”的难题,解决离婚纠纷中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将大大改变离婚案件的审判思路,最终将助力提升离婚案件的审判质效。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人民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纠纷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通知书》。当天,在仁寿法庭的会议室里,法庭副庭长刘僖向案件的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送达了《离婚纠纷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律师在法官的指导下,当场签署了送达回证。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余先生向硚口法院仁寿法庭起诉被告闻女士离婚,在诉状中,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原告对离婚的态度比较坚决,被告对于法院的工作也不是很配合。在排期开庭前,承办法官查阅了卷宗资料,发现原告虽然提供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条目与线索,但是还比较粗略。按照以往的工作经验,即使法官依职权进行财产查询,依然有可能存在遗漏的情况。此次正好适逢今年1月1日新修订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提出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为此,法官决定依法采取这一新的举措。
原告律师在签署了送达回证并领取通知书与申报表后向法官表态,会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向原告做好提醒,要求他如实完整地向法院填报和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通过《离婚纠纷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通知书》,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全面、真实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难题。同时,也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将进一步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并且有助于减少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产生,节约诉讼资源。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人民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纠纷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通知书》。当天,在仁寿法庭的会议室里,法庭副庭长刘僖向案件的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送达了《离婚纠纷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律师在法官的指导下,当场签署了送达回证。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余先生向硚口法院仁寿法庭起诉被告闻女士离婚,在诉状中,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原告对离婚的态度比较坚决,被告对于法院的工作也不是很配合。在排期开庭前,承办法官查阅了卷宗资料,发现原告虽然提供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条目与线索,但是还比较粗略。按照以往的工作经验,即使法官依职权进行财产查询,依然有可能存在遗漏的情况。此次正好适逢今年1月1日新修订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提出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为此,法官决定依法采取这一新的举措。
原告律师在签署了送达回证并领取通知书与申报表后向法官表态,会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向原告做好提醒,要求他如实完整地向法院填报和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通过《离婚纠纷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通知书》,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全面、真实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难题。同时,也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将进一步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并且有助于减少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产生,节约诉讼资源。
新法亮点
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做出了积极回应,一起看看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
(来源: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