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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中院积极探索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2-08-19 来源: 河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河北法制报讯(记者陈兆扬通讯员张坤)“今年5月9日至8月9日,在3个月的时间内,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结国企破产案件15件,收回国有土地176.4亩,处理破产企业负债4.49亿元,同时,完成职工安置4425人,向政府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发出司法建议33份,在全省营商环境破产事项评估中进入全省前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判庭庭长苗笑臣向笔者介绍,这是该院积极探索推动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不断以改革审判工作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所取得的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今年2月份,沧州中院对中院本级及辖区内破产案件进行了摸底清理,发现在部分基层法院存在相关机制不健全、审判人员经验不足、专业化程度欠缺的问题,导致有些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进展缓慢。还有个别案件存在特殊困难,如涉及大批购房户及民间借贷债权人,债权确认工作难度较大。特别是有的案件还存在信访隐患,处理不好极易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针对发现的这些问题,沧州中院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决定拟将原来审理破产、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环保等案件的专门审判庭,在整合调整婚姻家庭、知识产权案件后,组建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并决定从5月1日起,由市中院集中受理沧州市辖区内清算与破产案件,由中院专门审判庭集中对全市范围内的清算与破产案件及重大、复杂衍生诉讼案件实施集中审查、审理。同时,沧州中院着力加强破产审判人员专业化,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在市中院现有从事破产审判员额法官4人、法官助理3人的基础上,另从基层法院择优借调了5名法官助理。

  结合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沧州中院先后完善、规范了一系列破产工作制度,其中包括在原来“执转破”机制基础上修订的《关于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机制实施细则》;针对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的适用条件、管理人指定、预重整流程、预重整效力等方面制定的《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对破产案件繁简分流作出具体规定,出台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以及对管理人的选任、管理及监督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的《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按照这些工作制度,目前,沧州中院已接收移送并立“执转破”案件3件,涉及执行案件300余件。同时,指导3家企业开展了预重整工作且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指导3家企业正在开展预重整工作。

  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沧州中院始终重视加强同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络。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随时保持同国资委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相关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同时,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建立破产经费保障制度,制定出台了《企业破产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加快无产可破企业有序退出。经协调,市财政局已批准从企业改革资金中暂拨付50万元用于破产企业办案经费支出,目前已有3件无产可破案件使用该经费完成了破产法律程序终结。

  沧州中院还积极助力危困企业改革,推动危困国企平稳退出。针对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案件,该院成立了市属危困企业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保障破产程序有序推进。开展了“6912国企改革案件清零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国资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破产管理人召开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实行一案一策,倒排工期,全力攻坚克难,确保48家国有破产企业分批在年底前完成破产法律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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