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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妨害民事诉讼 罚款!

发布时间:2022-04-30 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2022年4月24日,互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庭审中,对被告王某某提交的其与该案另一被告张某某的电话通话录音进行了播放,张某某在互助法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在录音中教唆被告王某某不要到庭参加庭审。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参加诉讼活动、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被告张某某的行为意图故意拖延诉讼、干扰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审判机关的正常诉讼程序。互助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罚款3000元,限于2022年5月5日前交纳。《决定书》已送达张某某本人。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具有权威性,其权威不容挑战!当前,一些民事诉讼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干扰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这种行为绝不姑息,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处罚的措施包括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原文链接:http://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574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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