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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1-08-13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委托代理,又被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设立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2033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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