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首次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刚柔并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该案系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天津某货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两万多元的代理费却拖欠了三年之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其均以公司经营困难为借口推诿拒绝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见状,立即来到该公司与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其释法明理。但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随后,天津海事法院对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发出了“预处罚决定书”。
“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书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公司罚款五万元,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收到决定书后短短两日内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该案至此执行完毕。
海事法院秉承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采取向被执行人发出“预处罚”的方式主动破局,以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方式,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